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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16-10-10 16:23:33 来源: 本站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日前,丰镇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12013年初,被告人张某得知田某某正在和察右中旗政府办理土地使用赔偿事宜,自称能找朋友为田某某帮忙办理此事,同时在得知田某某的女儿没有工作后,以能安置到监狱系统工作为名,先后骗走田某某人民币29万元。   

22015430日至5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谎称是内蒙古司法厅的退休干部,以能给王某某安排到呼和浩特监狱工作为名,诈骗王某某人民币5万元。

320137月份至20153月份,被告人张某谎称是内蒙古司法厅的退休干部,以能给汪某某的儿子安排到内蒙古监狱工作为名,先后诈骗汪某某人民币186000元。

420149月份至20154月份,被告人张某自称是集宁区司法局的干部,以能安排到监狱工作为名,先后诈骗张某某给其三个朋友的孩子安排工作的人民币165500元,同时还骗走了3000元找工作的好处费。

5201412月份,被告人张某自称是乌盟公安局的退休职工,以能给刘某某的女儿安排到监狱工作为名,先后诈骗刘某某人民币4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安排工作为名,骗取多名受害人钱款739500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华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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