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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全区法院司法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1-03 16:37:52 来源: 本站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全区法院司法公开实施意见》已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全区法院司法公开实施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推进全区法院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工作部署,司法公开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的重点工作。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全区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现结合全区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意义、目标和要求
(一)充分认识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重大意义。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的重要战略举措。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二)努力实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基本目标。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建设与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通过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准确把握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1、统一规划,有序推进。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自治区高院的统筹规划下,立足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批次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和信息化建设有一定基础的法院,应当率先完成建设任务。
2、科技助推,便捷高效。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通过建立网上办案系统与司法公开平台的安全输送、有效对接机制,实现各类信息一次录入、多种用途、资源共享,既方便公众和当事人查询,又避免重复劳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
3、立足服务,逐步拓展。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在资讯提供、意见搜集和信息反馈方面的作用,逐步开发其在远程预约立案、公告、送达、庭审、听证、查控方面的辅助功能,提升互动服务效能。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成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纪检监察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二、组织领导自治区高院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为组长,党组成员和副院长为副组长,审管办、办公室、装备局、研究室、技术处、执行局负责人为组员的司法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负责工作协调和监督落实,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结合各院工作实际,有序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三、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统筹辖区内法院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完善实施细则,协调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要把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和技术条件,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二)做好统筹协调、完善配套机制。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要明确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司法公开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提升一线人员在司法公开工作上的责任心、积极性。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指导责任,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偏差。
(三)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对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的检查评估,要采取督查、抽查和自查相结合的方式,注重三大平台运行的系统性、顺畅性和有效性,不能只追求排名和指标,更不能搞形式主义。要扎实做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宣传工作,确保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举措为公众知悉,受公众检验,被公众认可。
四、积极推进审判流程公开
(一)全区法院应当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的科技化与规范化建设,利用政务网站、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12368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
(二)全区法院的微博最迟于2014年3月1日前开通,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最迟于2014年6月1日前使用,政务网站最迟于2014年年底前建立,12368电话语音系统、手机短信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基础条件具备后尽快开通使用。
(三)全区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
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
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
4、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
5、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
6、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
7、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四)全区法院应当整合各类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
1、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2、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
3、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
4、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五)全区法院应当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完善转化流程、传送机制和备份方式,充分发挥电子卷宗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便民利民方面的功能。
(六)全区法院应当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人民法院的开庭公告、听证公告,至迟应当于开庭、听证三日前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布。
(七)全区法院应当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庭必录”,并以数据形式集中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当事人申请查阅庭审音像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查阅场所。
五、着力推进裁判文书公开
(一)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全区法院应当在政务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细则》的要求,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其传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布。全区法院可以通过政务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二)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对这项工作设置任何障碍。全区各级法院对其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的裁判文书的质量负责。
(三)全区法院应当严格把握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维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结合案件类别,对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对于因网络传输故障或技术处理失误导致当事人信息被不当公开的,各级法院应当依照程序及时修改或者更换。
(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便捷有效的查询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按照关键词对在该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确保裁判文书的有效获取。
(五)自治区高院率先推动本院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并监督指导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
(六)自治区高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应于2014年1月1日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除不得公布情形以外的生效裁判文书。
(七)全区各基层法院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准备工作。被确定为全国、全区司法公开的示范法院应当在2014年4月1日前将本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公布;各盟市所在地基层法院和具备条件的其他基层法院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将本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公布,其他基层法院应当在2015年1月1日前将本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公布;确有特殊困难的边远农牧区基层法院最迟应当于2015年7月1日前将本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公布。
六、稳步推进执行信息公开
(一)全区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应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开发的全国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和全区各级法院的政务网站开展执行案件信息查询。
(二)全区各级法院应加强对执行信息基础数据真实性的核实,强化执行案件信息管理,规范录入执行案件信息。全区各级法院尽快在全国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和全区各级法院的政务网站实现执行信息公开。(三)全区法院应当规范执行信息的收集、交换和使用行为,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异地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之间的执行信息共享。
(四)全区法院应当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法院政务网站获取以下信息:
1、执行立案信息;
2、执行人员信息;
3、执行程序变更信息;
4、执行措施信息;
5、执行财产处置信息;
6、执行裁决信息;
7、执行结案信息;
8、执行款项分配信息;
9、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
(五)全区法院应当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法院政务网站,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2、执行风险提示;
3、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
(六)全区法院应当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为执行工作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输回执行指挥中心,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
(七)全区法院应当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并方便公众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
1、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2、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3、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4、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5、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
(八)全区法院应当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
 七、协调配合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并不是三个各自为阵、互不相关的独立平台,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是以全区法院的政务网站为基础,通过互联网聚合联通的三大板块,功能上各有侧重,资源上互联互通,内容上互为补充。推进全区法院司法公开,要着力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服务、交流方面的核心作用,真正将纸面上的司法公开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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