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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1-03 16:37:22 来源: 本站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细则》已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方法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2014年1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结合全区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统一公布。 第二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的本院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自治区高级法院各审判执行部门对本部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承办法官(或指定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由庭长审核签字后将电子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上传,同时附一份纸质裁判文书备案。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部门统一上传,具体操作细则由各院结合本院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加强裁判文书送达前的审核,建立层层把关责任制,将裁判文书可能出现的差错、瑕疵等问题解决在向当事人送达之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效裁判文书不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掌握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情形,除确有特殊原因不宜公布的以外均应公布,以公布为原则,不公布为例外。对不公布的裁判文书均应予以审批备案。 第五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上述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上述工作由承办法官或审判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完成并经审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 第七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上述工作由承办法官或审判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完成并经审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 第八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九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查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应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建立有效链接,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二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要指定审判管理部门或其他专门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本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或指定的其他专门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应于2014年1月1日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除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外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基层法院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准备工作。被确定为全国、全区司法公开的示范法院应当在2014年4月1日前将本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公布;各盟市所在地基层法院和具备条件的其他基层法院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将本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公布,其他基层法院应当在2015年1月1日前将本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公布;确有特殊困难的边远农牧区基层法院最迟应当于2015年7月1日前将本院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公布。 各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述要求制定本辖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时间进度表,于2014年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或指定的其他专门部门对本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进行统计,每月将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在本院进行通报并上报中级人民法院。 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或指定的其他专门部门对本辖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将中院及辖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在本地区进行通报并上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全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每季度在全区法院进行通报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列入本院和上级法院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对应当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拒绝、拖延上网公布或对不应当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擅自上网公布的,以及因上网裁判文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及差错审判执行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十六项和第十七项的规定,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方法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方法的通知》执行。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相关信息技术处理的方式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向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方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要求,结合各地实际,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外,东部的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十个省市以及中西部地区的河南、广西、山西三省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鼓励已经具备条件的中西部其他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率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暂不具备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尽快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为保障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顺利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已为全国各人民法院设置了账号,现将人民法院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的方法通知如下: 一、登录及密码修改 1.打开外网电脑IE浏览器,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后台网址进行访问,地址为:http://111.205.123.139:8600。 2.输入用户名、密码及效验码后点击【账号登录】。 (1)用户名为各自法院的全称,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静海县人民法院等。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同时启用“**高级人民法院”全称式新账号,原“**高院文书”账号不再使用。 (2)用户初始密码(含各高级人民法院)均为cpws#2014。 3.各高级人民法院收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修改本辖区所有法院的账户密码。密码修改请登录上述后台网址,通过界面上方的“修改密码”模块修改,密码设置不要过于简单。 4.【注意】各法院应对自己的账号所发布的文书信息负责。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所发布文书质量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账号、密码要严格保密,密码应定期更换,避免因密码泄漏被他人利用,发布不良信息。 二、裁判文书的上传及后台浏览 在完成上述登录后,具体的裁判文书上传办法在系统帮助中获取。 除上传裁判文书外,各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自己的账号浏览发布后台的文书列表。 三、裁判文书的公布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上传的裁判文书前期暂存后台,12月31日后由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对外公布。 账号登录及裁判文书上传过程中如有疑问,请直接与我院技术保障人员联系。 特此通知 联系人 司改办:杨建文 电话010-67555856 信息中心:陈宝贵 电话010-67557375 技术保障:高鹏 电话010-67556999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 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相关信息技术处理的方式,进行以下要求和规范,望遵照执行。 一、文本名称 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文本内容 除依照《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与向当事人送达时的裁判文书内容一致。 三、文本格式 1.裁判文书标题,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四、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一)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1.以下信息和内容应当直接删除: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2)当事人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 (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系该公司职工”等。 2.应当进行替代处理的身份信息 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涉及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某甲”、“张某乙”等形式替代。 (二)应当保留的信息 1.在裁判文书中已经使用化名等替代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的,替代信息不再进行技术处理。 2.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等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对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应按照以上规范进行文本制作。文书上网前,认真校对和纠错,确保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引用法律条款无误,文字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应用等无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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